一 、住所(经营场所)所使用的房屋有产权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使用自由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核看原件收复印件);
有房产证:房产证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产权属于企业: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租房合同
无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
2. 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有房产证:房产证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产权属于企业: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租房合同
无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使用的房屋无法提交产权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属于公有非住宅用房的,提交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2. 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3. 属于商场、宾馆、酒店的,提交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4. 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5. 已竣工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提交房屋购房合同、缴款凭证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6. 属于部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7.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8. 阜华大厦还要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