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除了办理某些资质有注册资金要求,或者跟客户签协议对方对企业注册资本有要求,其他的都建议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注册资金并不是越大越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认缴不等于不实缴
虽然现在已实行认缴制,但是公司股东(发起人)需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需在约定的时间进行实缴。注册资本越大,承担的风险越高!注册资本的大小决定了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大越大,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范围也越大。当公司资不抵债、开始走破产偿债的程序,股东就必须承担注册资本范围内的金额。